(四)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跨区域发展,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主要农产品集配中心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建设试点。建设农产品产地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冷链物流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扩大农产品直销规模。创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推动名优新特农产品全企入网、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民入网工程。
(五)严格农产品质量监管。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和水产健康养殖等标准化创建。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加强区域公共品牌服务,推进四川品牌农业和农产品培育。加强农产品风险监测预警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县创建。
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归并整合涉农资金,逐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新增农业补贴向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抓好粮食直补政策调整试点。加大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支持市、县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农业结余资金和超期限结转资金由同级预算统筹,限时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州)财政对财力薄弱县(市、区)予以补助。
(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拓展服务“三农”的领域。规范引导农村银行机构与保险、证券、担保等机构的同业协作。增强农村信用社和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区)全覆盖。依托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加大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探索开展肉牛、羊保险等特色农业保险。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研究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办法。
(八)促进农业开放合作。建立吸引全国大型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入川合作发展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企业建立出口备案基地,争取自营出口。支持“川”字号农产品跨省出国展示展销、拓展农产品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境外从事农业开发、生产经营,建立境外农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