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由各县(区)报经市招聘办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现仍在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2月2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合格)及以下的。
7、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8、在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事业单位期限内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或经市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
十、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各县(区)招聘办在招聘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