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不合格,由各县(区)招聘办报市招聘办备案,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截止2016年8月24日,仍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6年8月24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2017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6、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考察工作应在发布考察公告之日起15天内结束,并公告考察结果;考察不合格、考察期间放弃和自动放弃考察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放弃考察的考生应在发布考察公告3日内提交书面承诺书,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各县(区)招聘办在招聘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公告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审批
按照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根据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满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各县(区)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聘用人员和单位填报《安顺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二、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贵州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
(二)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聘各环节中,国家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生查询《招聘简章》请登陆“安顺市人民政府网”、“安顺党建网”、“安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网”。在招聘过程中,市招聘办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如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有关内容)都将在以上网站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市招聘办研究确定。